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guoyanhulvsh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债务常识 > 正文

如何认定还款到期

2015-01-06 09:38:58 来源:


如何认定还款到期

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届到,却被借款人解读成新一轮借款的开始。然而,白纸黑字,难容“高人”自说自话,其别解的结果当然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同。今天,闵行区法院作出林小姐应在10日内归还秦小姐14.5万元的一审判决。

借款约期归还

2006年7月11日,陈林两位小姐成立上海女子美容馆,双方各投资15万元。同月25日,双方还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秦小姐占有股权55%,林小姐占有股权45%。后来,因秦小姐欲退出股权的原因,故林小姐给出了“本人林××向秦××借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正(整),于2008年3月1日前还清,如未于约定时间内还清,林××必须向秦××按银行年利息支付,特立字据”的借条一张。

别解还款日期

后因林小姐未按借条所述归还钱款,秦小姐起诉称林小姐于2007年3月27日向自己借款14.5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3月1日前还清,但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林小姐归还借款14.5万元。林小姐却对借条所述作出了“高人一筹”的别解,称借条上所载之“3月1日还清”不是真正的还款时间,双方约定,3月1日后如果不还款,应开始向秦小姐支付利息,双方实际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为林小姐房屋拆迁取得动迁款后。

辩称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双方解除合伙投资关系,并由林小姐退还秦小姐投资款项达成协议后,林小姐以借款的方式确认投资款以借款的形式约期归还,于法无悖。现林小姐未按借条载明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显属不当,故秦小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借条中“如没于约定时间内还清,林小姐必须按银行年利息支付”这一内容,应理解为林小姐对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承诺,不能否定“2008年3月1日前归还”之约定。

大家都在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