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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程价款如何行使优先权
2015-02-26 09:07:44 来源: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专题请示的一个批复,这种解释很难解决其所有问题,特别是对行使优先权的法定程序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比如,“催告”的合理期限、不宜折价的范围、协议折价要否控制、协议折价要不要对工程进行评估、申请拍卖及拍卖的程序、是否需要公告等等,这些都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不断完善。因此,由于各工程建设方及各地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上的差异,会使建筑企业依法争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变得异常艰难和复杂,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往往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鉴于以上情况,建筑企业在按期向欠款的建设方发出支付催告函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函件后,如果建设方没有兑现的诚意或能力,甚至不理不采,则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操作。
第一种:工程价款已经双方确认,或经诉讼中的审价程序确认,并且没有超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的,则立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中,对已经胜诉,但由于工程被其它债权人设押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应迅速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和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的请求。
第二种:工程结算尚在确认中,则必须抓紧工程结算,最好赶在自“竣工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并依据建设方还款的能力、进度及计划还款的履约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凡履约情况不良的,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经过努力,工程价款无法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确认的,则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审价的方式来确认工程价款。在进行该诉讼时,必须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以中断时效,保留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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